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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议会演说</title>
<author>奥托·鲍威尔著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资料室编</author>
<chapter>
<para>　　尊敬的议员们！今天我受委托向国民议会提出四项法律草案<note>社会化委员会主席鲍威尔提出的四项草案是：1．关于建立工厂委员会的草案；2．关于剥夺经济企业的草案；3．关于公有经济机构的草案；4．关于由市政府实行企业社会化的草案。——编者注</note>，这些草案是社会化委员会的第一个工作成果。在目前起草完毕的这四项草案中最根本的一项是关于工厂委员会的草案，这是因为我们深信每一项社会化都必须从工厂制度的民主化开始。这项草案标志着一个旧的发展过程的结束，同时宣告一个新的发展过程的开始。资本主义企业起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统治组织。企业家作为顶头上司跟工人们相对立，他一手独揽立法权、司法权和裁判权，以对付工人。工厂中的这种专制主义现在已经百孔千疮了，这是因为工会以及后来的职工组织进行了长达几十年之久的、坚韧不拔的、富于牺牲精神的、很有系统的工作。我们今天在这方面的职责只是在于把社会上已经完成的东西从法律上也确定下来，把新的法律秩序、即几十年来的工会工作的结果，载入法典。随着企业家的专制主义逐渐崩溃，随着企业逐渐转变为不再是一个统治组织，企业就有了另一种含义，即企业是一个共同体，近似一个由企业中的劳动者组织起来的合作社，这个合作社利用企业的全部生产手段，合作社的共同劳动成果是企业中生产出来的商品。企业的这种含义早已渗入到工人群众的意识中，早已在工会的受托人制度中得到具体化，现在应当使它也具有法律形式。同时我们也要合法地把企业组织成共同体，建立工厂委员会这个代表工人的机构并确定这样一条原则：一切直接有关工人和职员利益的事情，不允许由企业家专横下令决定，而应当由企业领导同工人、职员的工厂委员会共同协商解决。从这条原则出发，法律草案授权工厂委员会直接参与解决一切有关工人的法律地位和祸福安危的问题，就这一点来说，草案反映了一个发展进程的结局。另一方面，草案超出了上面这一点，而这一方面呈现了草案理应为之奠定基础的新的事物，这就是：草案不把工厂委员会的作用限制在狭义的社会问题上，不把工厂委员会的作用局限在协同决定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工资、劳动纪律等等问题上，草案迈出第一步，要使工厂委员会代表工人和职员也参加企业的经营方面和技术方面的领导。草案规定工厂委员会应当同企业主共同商议营业的经营原则、营业管理的改进等问题，草案使工厂委员会有权要求检查企业的决算表和工资统计。这样，草案使工人有权逐步超出狭义的社会问题这一领域，进而对企业经营的领导也能够施加影响。</para>
<para>　　当然，工厂委员会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不取决于这个草案的几个章节。工厂委员会中的工人和职员首先必须逐步学会看懂他们得到的决算表，学会实际运用对经营提出意见的权利。在我们看来，这项法律草案中最重要的就是：草案将执行教育职能，将逐渐在企业中组织起一个工人和职员的参谋部，他们已经习惯于处理经济问题，他们已经学会正确解决经济问题，他们会成为社会化的真正承担者，这些男男女女将承担起领导我们未来的生产组织的职责。</para>
<para>　　由于这里最先涉及到的是在工厂制度中为社会化奠定基础的问题，所以我们同时向你们提出了三项法律草案。它们应当为一系列工业的社会化本身作出准备，为此，它们授与政府以必需的全权并创立必要的法律机构。在这些草案中议论纷纭的是关于剥夺经济企业的草案。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是：剥夺采用不采用赎买的方式以及赎买的金额应当定为多高。关于这一点，我今天只能说，财产跟别的权利一样是由国家给予的，国家可以收回它交出的权利，重新收归己有，而且国家有责任决定在什么条件下要这样做。因此我们不在原则上否定没有赎买的剥夺。政府今天提交议院的法律提案恰好是实际上预先考虑到没有赎买的剥夺的。自然，那里指的是没有收益的供享乐用的财产。同一原则是否也适用于经济企业，这是必须慎重考虑的。我们认为，能够直接用于消费财产的原则，是不能适用于工业、商业、矿山或甚至农林经济等十分复杂的体系的。为奠定社会化的基础，有必要实行剥夺，而我们相信，剥夺必须用复杂的方式才能完成，它不能用没收这一种简单的和原始的方式。资本主义发展的最典型的现象之一就是，这一发展把资本逐渐分散在愈来愈广的领域，并把企业资本从财产资本分离出来。在早期资本主义时期，企业是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财产，而在现代的股份公司里，既有企业，又有流动股票，企业是属于社会的，即属于股东集体的，而一份一份股票又是许许多多个人的财产对象，流动股票则是有充分独立生命的股票，同企业完全没有关系。随着生产资本和虚拟资本产生差异，随着企业资本和财产资本产生差异，剥夺的做法也就不相同了。我们必须准确而清楚地区别对企业的剥夺和对财产的剥夺。</para>
<para>　　我们今天向你们提出的草案是专门谈对企业的剥夺的。剥夺后，资本家失去了企业家的职能、企业家的风险，自然也失去了企业家在企业里和市场上的权力以及企业家的盈利。企业被剥夺了，但财产并不因此也被剥夺，因为企业家用股票来换得赎买债券。但是剥夺财产完全是另一种任务，这一任务是不能用没收的办法去解决的，这个办法不能区别财产的大小，也不能区别财产是属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这一任务只能用更精细得多的方法，用税收的方法去解决——关于这些方法，我们还联系别的关系专门进行研究——用财产税的方法、用对不劳而获的收入课税的方法、用改革继承权的方法去解决。我们今天向各位提出的全部草案同上面所说的都没有关系，这些草案是专门谈对企业的剥夺的，不牵涉对财产的剥夺。很清楚，草案确定的是对被剥夺了的经济企业的赎买原则。</para>
<para>　　规定适当的赎金当然不是容易的。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了完全不同的各种观点。有一种观点说，赎金必须定得充足，以便使暂时还在私人手中而担心将来被剥夺的企业不要害怕投资，不要害怕扩大和发展企业，而扩大和发展企业对国民经济是有利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太多的赎金显然会过分加重刚刚社会化的企业的负担，从而会使整个社会化行动失去它的果实。显而易见，必须采取中间道路。各位在这份政府提案中看到的就是这样一条中间道路，这是社会化委员会的工作的成果。我们不想强调这是唯一可行的道路。提出的东西是否恰当，在很多情况下要看所设想的是哪一种企业，所设想的是哪一种运用方法。某人设想的是某一种企业范畴，他会觉得赎金太高了，另一个人设想的是另一种企业范畴，他又将觉得赎金太低了。实际上对于应当确定赎金大小的法官来说，任何指示都不可能包括一切复杂情况。</para>
<para>　　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必要让法官去自由规定适合于个别具体情况的赎金。我们仍然相信，我们所提出的办法，作为给法庭的指示，虽然不是毫无例外地可以运用的规则，但是确实可以防止来自各方面的非常大的危险。不过，如果委员会的工作能够使得这一规则进一步改善，我们将非常感谢。</para>
<para>　　关于由市政府对经济企业实行社会化的法律草案同关于剥夺的法律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这草案的实质在于：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市政府也享有通常是由国家拥有的剥夺权。我们相信，这样做将保证市政府——在那里广大工人群众比过去起着更大的作用——在进行社会化方面有宽广的发挥作用的天地。</para>
<para>　　企业被剥夺后，问题就在于建立一种社会组织，把被剥夺的企业的行政权交给这个组织。为这个目的而制定的关于集体经济机构和公有经济性质的合作社的法律，今天同时呈交给各位。这条法律一方面力求避免陷入工团主义的危险，即不顾全民利益，把企业只交给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员和工人的手里；另一方面又力求防止陷入国家主义的危险，即把所有企业都放在国家官僚的支配之下。甚至在看来似乎不适合由官僚来管理企业的地方也这样做。因此我们创立独特的组织，它是独立的法人，这个组织的结构应当向我们保证，不仅工人和职员的利益，而且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和地方的利益也包括在内，都在这种组织管理下得到保障。</para>
<para>　　我们在这个草案中还要进一步解决这一难题：如何为社会化企业筹集经营资金，即资本。在我们向各位提出的解决办法中包含着一条全新的原则。财政部长有权责成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接受由社会化企业发行的债券。迄今支配那一宗汇集在银行的巨额流通现金的是银行资本家。如果国家现在首次宣称，它能够用自己的命令责成银行和信贷机构按照国家指定的方式使用一部分现金，那么从此国家自身就掌握了从支配自由流通的资本而产生的巨大权力。这无非是对整个银行业实行社会化的第一步。</para>
<para>　　这样一来，这些草案从根本上为一个全新的法律体系开辟了道路，一个全新的法律体系的基础打好了。如果诸位接受这些草案并把草案中所规定的全权授给政府，那么政府将有权实际开始社会化的事业并首先把我们国民经济的基础、最重要的动力资源和我们最重要的原料的开采置于社会监督和社会支配之下，由此而奠定一个新社会制度的真正的基础。</para>
<para>　　尊敬的议员们！这样一个牵涉范围十分广泛的法律体系，通常是不会象这次制定得如此迅速的。这一类提案一般是需要几个月的工夫的。而我们不得不在短短几星期内完成了这项工作。</para>
<para>　　我感到我有责任说一说，只是由于社会化委员会的委员们和该委员会办事处的同事先生们付出了非凡的工作热情，我们今天才能把提案呈交给尊敬的议员们。这是以分秒必争的精神、以不平凡的热情从事工作的结果，而这样去工作是有充分的理由的。那就是群众等不及了，他们希望看到社会化工作开始，他们有权利尽可能快地看到社会化工作开始。因此我请求尊敬的国民议会尽早结束对这些草案的预备性讨论，以便使它们尽快在法律上生效。</p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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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1919 年 4 月 24 日发表。《奥托·鲍威尔议会演说集》，1968 年维也纳德文版第 23—30 页。</publ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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